关于印发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经费资助等形式下达。主要围绕商标品牌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内容,重点资助基层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企业商标品牌走出去战略、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品牌发展、商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商标公益宣传、培训教育等有关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
第三条 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规范、择优、高效”原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新时期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展目标和行动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为:
(一)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品牌指导服务站基层平台作用,继续保持全国、全省“宁波样板”,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一定资助。
(二)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以项目管理的方式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申报项目包括地理标志工作体系建设、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发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保护能力建设。对经过评审立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助。
(三)支持企业商标品牌走出去战略。通过给予一定的资助,引导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推动宁波企业扩大海外商标布局,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品牌。
(四)支持培育区域特色产业品牌发展。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将商标品牌战略和当地区域经济、特色产业深度融入,进一步推动制造业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运用、商标专用权保险以及商标品牌数据库建设等有关商标品牌项目建设,资助重点聚焦优势品牌打造、行业品牌发展以及商标权益维护等。
(六)支持开展商标品牌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组织有 关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培训教育、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会论坛以及商标品牌课题研究等活动给予一定资助。
第五条 按照重点资助方向,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一定资助。
其中对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不超过6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市三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市二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不超过4万元经费资助;对获评市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 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经费资助。对降级或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同一星级且上年度已获资助的,仅予认定,原则上不列入本年度资助范围,第三年重新起算。第二年未申报第三年申报获评同第一年星级的视同连续两年。同一年度同时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和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经费资助以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为先,市星级不再给予资助。
(二)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申报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不同,经评审立项公示后,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为一年,验收通过后,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资金。每个项目的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期满后没有通过验收的,责令整改,并不再拨付后续资助资金。
(三)对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单位或其他非政府部门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注(核准)地理标志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含商标专用权保险);对于新获注的带有县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5万元资助(含商标专用权保险)。
(四)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且一次性注册两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且每件商标不超过6千元;若参加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按保费的50%资助,以上两项费用合计资助不超过1万元。上述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五)对本办法第四条(五)、(六)款规定所涉及的商标服务平台建设、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宣传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有关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进行申报,经其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一)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需提交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认定文件。
(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申报项目,需提供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评审立项公示、项目验收文件。
(三)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需提交申报表(见附件三),并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
(四)新获注(核准)的地理标志或带有县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需提交申报表(见附件三),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批准公告)、商标保险合同。
(五)新获注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提交申报表(见附件四),并提供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核准部门批准件(中文翻译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合同。
(六)对其他用于前述商标品牌宣传教育、有关项目建设等,需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依据等。
第七条 申报审核。原则上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会市财政局确定该年度拟资助项目及金额。其中,对市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按照《宁波市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与服务规范》、《宁波市品牌指导服务站星级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执行。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结果公示。当年度拟资助主要项目及经费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cjgj.ningbo.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第九条 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组织,由市市场监管局商市财政局审定,并按照规定联合下发资助文件,市财政局依据该文件将资助资金拨付受资助单位所在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应用于推动商标品牌发 展相关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要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单位、商会、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政策支持年度为2021至202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612号)同时废止。市级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