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造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先行市,建成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1〕32号)、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支持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期为两年。对经评审立项列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验收通过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立项时拨付资金)。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二)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开展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市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推动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转让或者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年度累计25家(含)以上,且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按到账金额10%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中小微企业从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运用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按到账金额20%予以经费补助,单个合同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相关单位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根据备案许可合同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50%予以经费补助。
(四)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年度发布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500条(含)以上,同时年度撮合市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并履行相关专利登记备案手续80家(含)以上且交易合同到账金额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相关单位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年度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专利竞价(拍卖)活动,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以到账为准)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到账金额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
(一)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综合排名全市前3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二)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市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行单位,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批复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每年给予每家投保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保费80%的补助(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位(或个人)已支付2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助);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每年按最高不超过保费的50%给予补助(保险机构提供投保单位(或个人)已支付50%及以上保费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统一申请补助),每家单位(或个人)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四)支持开展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不含区(县,市)财政补助)50%的经费补助,每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五)支持基于产业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法人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维权成本、应诉情况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经专家评审,根据律师费、代理费、鉴定费、调查费等维权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经费补助。本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三)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8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
(一)鼓励相关单位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100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00件),并发展5000家(含)以上市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为其提供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30%的经费补助,同一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建设单位每家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等级代办服务),每年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100家(含)以上,为每家企业提供专利托管服务2项(含)以上,且获得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给予每家500元的经费补助,同一主体每年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
(一)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再根据推进和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投入总经费50%的经费补助,后续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市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每年开展绩效评估,按照评估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在市级备案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照绩效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支持相关单位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育,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及宣传经费。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内进行集中申报,具体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下达资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同一申报主体或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或补助的,按照最高金额予以奖励或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以上补助或奖励。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5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甬科知〔201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