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市监商标〔2021〕22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8-2021-0005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各隶属海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海关
2021年7月1日
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打造宁波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宁波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属于单项冠军企业、“品字标”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等所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三)五年内被侵权两次以上,需要加强重点保护的注册商标;
(四)其他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相关市级单位推荐推送;
(二)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审核报送;
(三)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的材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保护名录纳入条件的,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保护名录纳入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保护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十六条 海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纳入全市刑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范围,服务和指导商标权利人通过刑事措施保护商标专用权。
第十八条 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商标权利人诉求表达体系。依法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商标预警、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支持等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