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辖区企业涉外经营规模扩大,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形有所增加。近期,一起由我辖区内企业针对印度商标抢注申请提出异议的案件已获裁定。现将案件基本情况、程序要点及企业可予关注的环节整理如下,供参考。
近期,经商标监测发现,有公司在印度抢注了辖区某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的“KELI”商标。该商标与该企业在先注册的“KELIREN 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企业遂委托代理机构,在异议期内向印度商标注册局提出了异议申请。该企业系“KELIREN 及图”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该商标早在 2010 年即在印度获准注册。
异议人提出,被异议人所申请的“KELI”商标系对其在先商标“KELIREN 及图”的抄袭模仿,理由主要包括:
1.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构成近似;
2.两商标均使用于第 1 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易导致公众对异议人相关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
4.被异议人申请该商标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上述主张系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注册局对上述实体问题未作出认定。
后收到印度商标注册局官方文件,被异议人在规定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被异议商标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异议人异议成功。
本案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依印度《商标法》第 21 条第 2 款产生“视为放弃申请”的法律后果,注册局并未就两商标是否近似作出实体认定。
因此,本案宜表述为“因被异议人未答辩,申请视为放弃”,不宜表述为“注册局认定构成近似”。这一区分对企业具有实际意义:程序性结果依赖对方的消极行为,稳定性弱于实体裁判;一旦对方在期限内答辩并进入证据、听证阶段,案件即转入实体审理,周期与成本均会上升。
(一)异议期。 商标公告后 4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二)答辩与证据。 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 2 个月内答辩,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此后,双方需在 2 个月内以公证宣誓书形式提交证据,经公证后递交官方。该阶段非必经程序,双方均可请求官方径行依据异议理由审理。
(三)听证。 属必经的强制程序。一方逾期未参加,视为放弃申请;根据双方参与及证据情况,听证可进行一次或多次。
(四)决定与救济。 对异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提起上诉。
(一)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仅在中国境内受保护。企业拟进入的目标市场,应另行申请注册。这是应对抢注最基础、也最有效的前提。
(二)在先权利是异议的基础。 本案异议人得以提出有效异议,前提是其在 2010 年即已在印度完成注册,形成在先权利。企业在制定海外经营计划时,可同步考虑目标市场的商标申请,并按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提出。
(三)公告期监测具有制度价值。 商标抢注多发生在权利人尚未进入该市场期间。对重点市场的商标公告保持关注,有助于在程序成本较低的阶段发现并处理问题。错过公告期后,通常需通过无效宣告、撤销等程序解决,举证要求与时间成本均相对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