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成功 筑牢创新成果保护防线
发布时间:2026-04-27         类别:品牌指导         来源:宁波市商标海外监测品牌指导服务站

为强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专利申请与维权行为,近日,宁波市商标海外监测品牌指导服务站发布一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企业专利布局、风险防控与无效应对提供实务参考。

本案中,委托人就一件名称为“一种长度可伸缩的填充绵”的实用新型专利,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申请,2024 年 6 月 25 日授权公告,共包含 10 项权利要求。代理机构经全面检索,以EP2016868A1 号欧洲专利文献作为核心证据,依法提出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 1–3 相对于证据 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

权利要求 4–10 相对于证据 1 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理,合议组最终审查认定:涉案专利全部 10 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无效请求人获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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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清晰,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包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证据相比,区别特征仅为填充绵与通缝的常规形状设置、通缝排列方式等,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常规手段,不具备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 2–10 或被现有技术直接公开,或仅为公知常识简单叠加,依法均不具备创造性。

宁波市商标海外监测品牌指导服务站提醒广大企业:

1. 专利申请需严把创造性与新颖性关,避免将现有技术、常规结构简单组合后申请专利,防止后续被无效;

2. 重视全球文献检索,境外专利文献(如欧、美、日、韩专利)同样可作为无效证据,企业应加强海外技术文献监测;

3. 遭遇专利侵权预警或诉讼时,可通过提起无效宣告破除涉案专利稳定性,依法维护自身生产经营自由;

4.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台账,对自有专利与竞品专利开展常态化风险排查,提升授权质量与维权效率。

下一步,宁波市商标海外监测品牌指导服务站将持续聚焦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加强境内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案例普法与实务指导,助力宁波企业提升创新质量、强化合规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与品牌 “走出去” 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