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概况
近期,我站联动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助客户针对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成功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宣传内容,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最终凭借完整证据链和精准法律论证,助力客户实现专利全部无效的诉求,为同类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控提供了典型参考。
涉案专利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授权公告的201730525760.9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0月31日。
客户委托诉求:针对上述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依法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核心证据梳理:经多方核查与固定,涉案专利对应的板材产品,已于2017年9月25日(早于专利申请日)由相关微信用户在个人朋友圈公开宣传展示,我方通过正规公证程序完整留存该朋友圈发布内容、产品实拍截图及相关互动信息,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无效宣告核心依据提交。

二、无效宣告理由与法律依据
结合案件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我方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主要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核心条款展开,具体如下:
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微信朋友圈公开的现有设计属于相同外观设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全新设计范畴;
2.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上述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近,无法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授权条件。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正式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201730525760.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案件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依法审理、口头质证后,作出如下裁决:
涉案专利涉及板材类产品,其核心设计要点集中于表面图案设计,涉案专利与朋友圈公开的现有设计具体图案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极为接近;二者存在的细微区别点,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据此认定,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宣告201730525760.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四、案例核心法理分析
(一)关键法律条款援引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核心争议焦点: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产品信息,是否属于“为公众所知”,能否认定为现有设计。微信朋友圈本身具备好友可见的社交属性,存在一定私密性,且用户可自主设置公开范围、修改权限不留痕迹,这也成为该案证据效力认定的关键难点。
无效口审阶段,我方重点阐述核心观点:该微信用户并非偶然发布产品内容,而是长期、持续通过朋友圈发布经营类信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产品推广、市场销售意图,涉案朋友圈内容明确标注产品上市宣传信息,结合其商业推广的行为模式,该内容已实际处于可被不特定公众知悉的状态,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依法构成现有设计。
合议组经审理最终采信我方观点,认定:结合该微信用户持续通过朋友圈开展商业推广、无严格好友添加限制、内容直接指向产品宣传销售的客观事实,涉案朋友圈产品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处于对公众公开状态具备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前提下,确认该朋友圈公开时间合法有效,对应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作为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五、案件拓展与企业实务警示
该案明确了微信朋友圈内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定性,打破了“朋友圈属于私密空间,发布内容不会影响专利授权”的认知误区,为广大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警示:
微信朋友圈内容并非绝对私密,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若微信用户持续发布经营推广信息、主观具有明确的产品销售意图,且无严格的受众权限限制,其发布的产品外观、技术信息,将被认定为“为公众所知”,构成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直接影响后续相关专利的授权与效力。
(一)对专利申请企业的警示
1. 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严禁通过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社群等线上渠道提前公开产品外观、核心技术、设计方案等内容,避免因提前公开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最终被宣告无效;
2. 规范企业线上宣传流程,专利布局与市场宣传需做好时间衔接,务必在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并确定申请日后,再开展线上线下产品推广活动。
(二)对专利维权企业的提示
1. 针对涉嫌恶意申请、抄袭现有设计的专利,可重点核查对方产品是否存在线上提前公开记录,微信朋友圈、电商平台预览、行业社群等均是关键证据来源;
2. 线上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时间戳等合法方式固定留存,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提升专利无效宣告的成功率。
宁波市商标海外监测品牌指导服务站温馨提示:知识产权布局贯穿企业研发、宣传、销售全流程,线上渠道的公开行为极易引发专利风险。企业需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控,提前做好风险排查与布局规划,如需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专业指导,可随时联系我站获取合规服务,筑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