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七
发布时间:2018-01-03        类别:诉讼案例

2017年10月27日,当天家电业最为轰动的事件就是奥克斯空调智能工厂落成,对于这位空调“时尚教主”人们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就在智能工厂正式落成的三天后,围绕着“奥克斯”与“AUX”标识,企业名称均包含“奥克斯”的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集团)与奥克斯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电梯公司)之间长达三年的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见分晓。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奥克斯电梯公司侵犯了奥克斯集团对涉案商标“奥克斯”与“AUX”享有的专用权,使用“奥克斯”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www.auxlift.com作为网络域名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使用“奥克斯”与“AUX”字样及“www.auxlift.com”域名,并赔偿奥克斯集团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年前对簿公堂

记者了解到,奥克斯集团初创于1986年,当时25岁的郑坚江承包濒临破产的龙观钟表零件厂开始创业,2001年6月正式发展成为宁波奥克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更名为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2月更名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横跨电力、家电、通讯、地产、医疗、投资等多个产业领域,奥克斯空调就是奥克斯集团最广为人知的主打产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的信息显示,奥克斯集团于1995年12月注册第800469号“奥克斯”商标、第800471号“AUX奥克斯及图”商标和第800472号“AUX”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涉及空调、冰箱、电灯等11个品类。2006年1月,奥克斯集团取得了第5108409号“AU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梯(升降机)、洗衣机等第7类商品上。

而奥克斯电梯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梯、电梯配件、装潢配件以及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2014年6月,奥克斯集团发现南昌市象湖金沙大道某超市内,安装了商标为“奥克斯AUX”的自动扶梯,经核实发现该电梯的生产厂家为奥克斯电梯公司。后来,奥克斯集团又发现奥克斯电梯公司的注册域名为“www.auxlift.com”,其中”aux”与奥克斯集团的英文字号”AUX”完全相同,而且网站栏目中存在“走进奥克斯、ABOUTAUX”等表述。奥克斯集团认为,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于是,奥克斯集团将奥克斯电梯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电梯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侵权产品或者去除侵权产品上的“奥克斯”与“AUX”标识,停止或变更使用含有“奥克斯”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www.auxlift.com”域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奥克斯电梯公司答辩称,双方企业名称存在一定区别,产品属于不同类别,销售渠道与客户群体也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奥克斯公司商标和产品来源的误认,也不会导致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的混淆。

江苏高院维持原判

对于奥克斯电梯公司涉案标识、域名的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奥克斯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以“奥克斯”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克斯”与“AUX”文字,损害了奥克斯集团的驰名商标权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克斯”字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克斯”字号,利用了奥克斯集团基于“奥克斯”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奥克斯电梯公司使用的涉案域名与“AUX”商标相近似,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以与奥克斯集团网站相同的栏目设置和栏目名称对奥克斯电梯公司企业和产品进行具有商业目的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奥克斯电梯公司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奥克斯”与“AUX”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克斯”字样,停止使用涉案域名“www.auxlift.com”,并赔偿奥克斯集团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奥克斯电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奥克斯电梯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外,记者了解到,奥克斯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国新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投资、并购和股份改制,又于2017年1月2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国新电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